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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刑法(第4页)

,余皆与《吕刑》同。

《尔雅·释言》及《说文》,均以剕、刖为一事。

唯郑玄《驳五经异义》说:“皋陶改膑为剕,周改剕为刖。”

段玉裁《说文》髌字《注》说:膑是髌的俗字,乃去膝头骨,“刖”

则汉人之斩止,其说殊不足据(髌乃生理名词,非刑名)。

当从陈乔枞说,以剕为斩左趾,刖为并斩右趾为是(见《今文尚书·经说考》)。

然则五刑自苗民创制以来,至作《周官》之时,迄未尝改。

然古代亏体之刑,实并不止此。

见于书传的,如斩(古称斩谓腰斩。

后来战阵中之斩级,事与刑场上的割头异,无以名之,借用腰斩的斩字。

再后来,斩字转指割头而言,腰斩必须要加一个腰字了)、磔(裂其肢体而杀之。

《史记·李斯列传》作矺,即《周官·司戮》之辜)、膊(谓去衣磔之,亦见《周官·司戮》)、车裂(亦曰)、缢(《左传》哀公二年,“绞缢以戮”

绞乃用以缢杀人之绳,后遂以绞为缢杀)、焚(亦见《司戮》)、烹(见《公羊传》庄公四年)、脯醢等都是。

脯醢当系食人之族之俗,后变为刑法的。

刵即馘(割耳),亦源于战阵。

《孟子》说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孟子·梁惠王下》)。

《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引《康诰》,亦说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而《书经·甘誓》《汤誓》,都有孥戮之文。

可见没入家属为奴婢,其初亦是军法。

这还不过没为奴隶而已,若所谓族诛之刑,则亲属都遭杀戮。

这亦系以战阵之法,推之刑罚的。

因为古代两族相争,本有杀戮俘虏之事。

强宗巨家,一人被杀,其族人往往仍想报复,为预防后患起见,就不得不加以杀戮了。

《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父母、兄弟、妻子),此法后相沿甚久。

魏晋南北朝之世,政敌被杀的,往往牵及家属。

甚至嫁出之女,亦不能免。

可见战争的残酷了。

古代的用法,其观念,有与后世大异的。

那便是古代的“明刑”

,乃所以“弼教”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见《书经·尧典》),而后世则但求维持形式上的互助。

人和人的相处,所以能(一)平安无事,(二)而且还可以有进步,所靠的全是善意。

苟使人对人,人对社会,所怀挟的全是善意,一定能彼此相安,还可以互相辅助,日进无疆,所做的事情,有无错误,倒是无关紧要的。

若其彼此之间,都怀挟敌意,仅以慑于对方的实力,社会的制裁,有所惮而不敢为;而且进而作利人之事,以图互相交换,则无论其所行的事,如何有利于人,有利于社会,根本上总只是商业道德。

商业道德,是决无以善其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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