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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帝国(共11册)(.shg.tw)”
!
秦法酷烈,历来是暴秦说的又一基本论据。
这一立论主要有五则论据:其一,秦法繁细,法律条目太多;其二,秦法刑种多,比古代大为增加;其三,秦法刑罚过重,酷刑过多;其四,秦时代罪犯多得惊人;其五,秦法专任酷吏,残苛百姓。
举凡历代指控秦法,无论语词如何翻新,论据无出这五种之外。
认真分析,这五则论据每则都很难成立,有的则反证了秦法的进步。
譬如,将“凡事皆有法式”
的体系性立法看作缺陷,主张法律简单化,本身就是“蓬间雀”
式的指责。
首先,所有指控都有一个先天缺陷:说者皆无事实指正(引用秦法条文或判例)或基本的数字论证,而只有尽情的大而无当的怨毒咒骂。
罗列代表性论证,情形大体是:第一论据,西汉晁错谓之“法令烦憯”
,并未言明秦法法条究竟几多,亦未言明究竟如何烦乱惨痛,而只是宣泄自己的厌恶心绪。
第二、第三论据,除《汉书·刑法志》稍有列举云:“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叁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
外,其余尽是“贪狼为俗”
“刑罚暴酷,轻绝人命”
之类的宣泄式指控。
第四则论据更多渲染,“囹圄成市,赭衣塞路”
“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百姓侧目重足,不寒而栗”
“断狱岁以千万数”
“刑者甚众,死者相望”
,等等等等。
依据此等夸张描绘,秦时罪犯简直比常人还要多,可能么?第五则论据也尽是此等言辞,“狱官主断,生杀自恣”
“杀民多者为忠,厉民悉者为能”
“贼仁义之士,贵治狱之吏”
,等等等等。
这一先天缺陷所以成为通病,是中国史学风气使然么?
当然不是。
中国记史之风,并非自古大而无当,不重具体。
《史记》已经是能具体者尽具体了,不具体者则是无法具体,或作者不愿具体也。
到了《汉书》,需要具体了,也可以具体了,便对每次作战的伤亡与斩首俘获数字,都记录详尽到了个位数,对制度的记述更为详尽了。
也就是说,对秦法的笼统指控,不能以“古人用语简约,习惯使然”
之类的说辞搪塞。
就事实而论,西汉作为刚刚过来人,纵然帝国典籍库焚毁,然有萧何第一次进咸阳的典籍搜求,又有帝国统计官张苍为西汉初期丞相,对秦法能无一留存么?更重要的现实是:秦在中央与郡县,均设有职司法典保存与法律答问的“法官”
,西汉官府学人岂能对秦法一无所见?秦末战乱能将每个郡县的法律原典都烧毁了?只要稍具客观性,开列秦法条文以具体分析论证,对西汉官员学人全然不是难事。
其所以不能,其所以只有指斥而没有论证,基于前述之种种历史背景,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这种一味指控秦法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种政治需要,而不是客观论证。
唯其如此,这种宣泄式指控不足以作为历史依据。
要廓清秦法之历史真相,我们必须明确几个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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