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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如何制定法律(第1页)

第一节立法者的原则

我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立法者以温和适度为原则”

,我自认为撰写此书的初衷就是对这句话加以证明。

有的善,是道德上的;有的善,是政治上的。

这两种善从来分处两端,正如下面这个实例。

自由离不开法律手续。

可是,当手续繁杂到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极大地延误了案子的审讯和宣判,以致财产所有权始终难以确定,一方财产未经审判就到了另一方的手中,或者双方当事人被没完没了的审查弄得倾家荡产。

如此一来,公民的自由和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原告将无法对被告的罪责予以证明,被告将无法洗清自己的嫌疑。

第二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奥卢斯·格利乌斯在《阿提卡之夜》中说,按照十二铜表法,如果欠债方无法偿还所欠债务,债权方可以将其剁碎。

塞西里乌斯在谈及这一问题时表示,这种残忍的做法可以让人只在自己的偿还能力内借钱[1658],觉得它有一定的道理。

若真是如此,那最好的法律岂不就是最残忍的法律了?善和极端岂不成了一个意思?事物的一切关系恐怕都将被毁。

第三节有些法律貌似有悖于立法者之意,却最符合他们的初衷

按照梭伦的法律,只有卑鄙无耻之徒才会在动乱中置身事外。

这项规定听着奇怪,但不要忘了希腊当时所处的环境。

那时希腊被分成众多小城邦,在内乱中苦苦挣扎的共和国,不希望某些人因为太过小心而潜伏于暗处,使局势失去平衡。

大部分人都参与了这些小城邦的动乱,即便主动发起争斗,也不会被卷进争斗之中。

在大君主国中,相比于成为某个派系的一员,亲身参与动乱,大部分民众更愿意按兵不动。

让少数人回到大多数人的阵营之中,才是我们这时应采取的措施,而不应鼓动大部分人也去参与骚乱。

而对于另一种情况,只要少数没有参与动乱的人还保留了一些理智,应该让他们也去参加动乱,这就像在某种正在发酵的酒中加入了一滴其他种类的酒,有助于中止发酵。

第四节与立法者意愿相悖的法律

有些连立法者都不甚清楚的法律,其实是和立法者的本意相悖的。

两个人争一块地,若一方死亡,该地归生者所有,为法国人制定此种规定的人的初衷,或许是希望双方放弃诉讼,可惜结果刚好相反。

神职人员在我们面前像英国犬一样,彼此相争,奋力厮杀,至死方休。

第五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在埃斯基涅斯留给我们的誓言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即将谈到的这条法律:“我发誓,近邻同盟的任何一座城市都不会毁于我手,任何一条河流都不会因我而改道;任何人做下此种恶行,都将成为我的敌人,我将摧毁他的城市。”

不要以为这项法律的最后一条是在肯定第一条,实际情况刚好相反。

按照安菲克堤翁[1659]的说法,近邻同盟的成员国严禁攻击希腊城市,可是为攻占城市打通通路的正是该同盟的法律。

只有先让希腊人养成此种惯性思维——摧毁希腊城市是暴行,消灭摧毁者也一样——才能让他们接受一部好的万民法。

近邻同盟的法律虽然公正却不严谨,不然也不会被滥用了。

腓力攻占城市之权是怎么来的?还不是打着捍卫希腊法律的旗号。

近邻同盟原本可以采取某些额外的惩罚措施,比如,实施侵略的城市的某些官员或暴军的统帅将被执行死刑;攻占他人的城市者将被处以罚款,在被毁城市复原时,他将失去希腊人的特权。

法律应该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赔偿损失上。

第六节法律类似,结果可能不同

按照恺撒的规定,个人最多只能在家中存放六十枚小银币[1660]。

这对罗马来说,是一项不错的法律,可以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进行调节:从富人的角度来说,这可以让穷人满足自己的需要;从穷人的角度来说,这有助于他从富人手中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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