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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可见,明律规定妻子实质上没有财产权。
但在明代的实际情况中,并非如此,比如《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王三巧被休后改嫁吴进士,原夫蒋兴哥并不阻拦,临嫁之前,“将楼上十六个箱笼,原封不动”
送去,当个陪嫁。
孟玉楼、李瓶儿改嫁时也带走许多财产。
三是为妻的离婚权。
唐以后法律把“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作为离婚原则,也就是离婚只要在两厢情愿的前提下即可实现,即协议离婚。
此外还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壮而出之者,杖八十。
虽犯亡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成二等追还完聚。”
[10]这“七出”
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是为中国古代传统之休妻条件,而“三不去”
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贪贱后富贵。”
这是明律对于出妻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妇女的权利。
但在实际情况中,若妇犯恶疾,犯奸,“三不去”
的限制往往无效。
夫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夫逃之过三年者,殴妻折至折伤以上,典雇妻子、被夫之父母非理殴伤以上情况,妻子可向丈夫提出离婚,但明代很忌讳离婚的。
四是为妻的改嫁权。
明律规定寡妇改嫁有公婆作主,而明朝社会风气大变,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有了较宽泛的改嫁权。
女教书对于寡妇守节与否,认为应由自己作决定,比如《水浒传》第二十五回:“王婆向潘金莲说道,初嫁从亲,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理。”
潘金莲最终自己主婚,再嫁西门庆,而且夫丧改嫁已成为一般民间妇女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舆论也持认可态度,有的地方还有夫未病死时媳妇就被聘为他人之妇的风俗。
明代中叶以后,由于封建社会礼教束缚松弛,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人们对于寡妇是能够接受的。
《金瓶梅》中潘金莲改嫁两次,最初是张大户之妾,后改嫁给武大,最后又改嫁给西门庆。
孟玉楼由布商杨家改嫁西门庆,后又改嫁李衙内,李瓶儿在丈夫花子虚死后先后改嫁给蒋竹山、西门庆。
仆妇改嫁者也不少,可见女子改嫁已成为习以为常的风气。
注释
[1]冯梦龙:《警世通言》卷29,天津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58页
[2]冯梦龙:《警世通言》卷34,天津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50页
[3]冯梦龙:《警世通言》卷23,天津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06页
[4]《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20页
[5]《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20页
[6]《大明律•;户律三•;婚姻》卷6,
[7]赵风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商务印书馆,1928年,第8-11页
[8]《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60页
[9]《宋刑统•;户婚》卷1、2,
[10]《大明律•;户律三•;婚姻》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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