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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写的状子,那就比普通秀才写得好多了。
重点明确、措辞清楚,官老爷一看就能看得懂!
——好吧,那时候很多官老爷,其实能力也不怎么样。
无非是谄八股考上来的,文化功底是过得去,十年寒窗都在打这个基础嘛!
猛一下派到陌生的地方当官,猛古丁儿一个披头散发的大嫂揪着一个血迹斑斑的阿叔到衙门口哭喊:杀人啦杀人啦!
阿叔猛喊冤:不是我不是我!
青天明鉴!
我这是鸡血!
你这个青天。
你拿着万卷圣贤书,怎么断?
哦对了,当时法医学也不发达。
血是鸡是狗、是兽是人,全化验不出来。
万一你手下的刑吏也无功而返,愣是查不出其他什么决定性的证据,你只好自由心证了:觉得哪边更有道理,就判谁的。
讼师写得好,给官老爷先入为主的说服了,官老爷纠结之余,拍了拍脑袋:那大约还是你这边有理吧!
讼师就可以问当事人多要点润笔之资了。
有一个著名的例子,是说有个混混,看到一个女人卧病在床,穷人家,没门禁,门板都没掩上,就那么个小破屋。
他闯进去,不知怎么搞了一下。
回头人再来看,女人死了,唯一一件首饰是手腕上一个镯子,也不见了,后来在混混身上搜出来了。
就这么件事儿!
你说怎么判好?
混混说他进去时,人已经病死了,他看一镯子掉在地上,不合拾了。
女尸上倒也没有太明显的伤痕,除了手上有轻微的淤痕。
记住,法医还是不够发达,检测不出女人是怎么死的。
你信混混的话?那女人就是自己病死了。
混混贪小便宜,你该把他略加训斥后,直接放了。
都不带收监的。
正好有人跟这混混有仇,就买了个讼师。
好好写状子。
那讼师先是告这混混“揭被夺镯”
,就是说他在人家活着的时候就抢镯子了。
这一点,有死尸手上轻微的淤痕为支持,空穴来风并非无因吧!
官老爷采信这个。
就可以把混混收监了。
谁知道讼师忽然受了什么高人的点拨,茅塞顿开,把字的顺序改了一下,变成“夺镯揭被”
,告这混混有侮辱的行为!
哎哎。
说不定就是这淫辱的动作,才害得女人病怒交加,死了呢?
官老爷自由心证了一下,觉得这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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